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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徐巧、湖北利康医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随州利康药业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巧,湖北利康医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随州利康药业包装有限公司),程付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财保54号申请人徐巧,女,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申请人湖北利康医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随州利康药业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健被申请人程付品,男,1951年1月14日出生,住随州市曾都区。申请人徐巧与被申请人湖北利康医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随州利康药业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申请人徐巧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利康医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程付品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如果查封错误愿意承担全部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湖北利康医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随州利康药业包装有限公司)在银华融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领取的保证金壹佰陆拾万元整予以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运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红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