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执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成海燕、王强强与郝小平、乔宏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海燕,王强强,郝小平,乔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2执203-1号申请执行人成海燕,农民,住托克托县。申请执行人王强强,农民,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郝小平,农民,托克托县二中附近。被执行人乔宏亮,农民,住托克托县。。本院在执行成海燕、王强强与郝小平、乔宏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执行人乔宏亮在内蒙古托克托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乔宏亮在内蒙古托克托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为×××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巴俊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补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