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与黄春林、程玉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黄春林,程玉树,黄石市酒类专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4民初24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住所地:黄石市白马路1号3-109号、3-202号、3-302号。负责人:王强,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磊,该行职员,系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盼盼,该行职员,系特别授权。被告:黄春林。被告:程玉树。被告:黄石市酒类专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大道600号。法定代表人:吴学文,系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黄石分行)与被告黄春林、程玉树、黄石市酒类专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酒类专卖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黄石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磊、张盼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春林、程玉树、酒类专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政银行黄石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5953.69元和截至2017年2月20日逾期利息及罚息69154.53元(后续利息及罚息依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偿还之日止),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2、被告程玉树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原告就处分被告为上述债务提供的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酒类专卖公司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所涉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3日,黄春林向邮政银行黄石分行申请贷款,并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随后邮政银行黄石分行与黄春林、程玉树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同年1月,被告酒类专卖公司出具担保函,愿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10月1日起,黄春林未按期还款,经邮政银行黄石分行多次催要未果。邮政银行黄石分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黄春林、程玉树、酒类专卖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邮政银行黄石分行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其证据的形式和来源合法,证据内容真实,且被告黄春林、程玉树、酒类专卖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任何反驳证据,故对原告邮政银行黄石分行提交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3日,黄春林(甲方)与邮政银行黄石分行(乙方)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为2000000元,在额度支用期内,甲方可以循环使用上述额度;2、额度存续期最长为10年,自2016年2月3日至2026年2月3日;3、甲方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的,乙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调整、减少、暂停或终止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金额及额度支用期,并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要求甲方承担乙方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某)。同日,黄春林、程玉树(甲方)与邮政银行黄石分行(乙方)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1、为确保黄春林与乙方于2016年2月3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及项下各单项业务合同的履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方与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愿意提供金额为人民币4179929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本合同项下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为2016年2月3日至2026年2月3日;2、甲方以本合同附件1抵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即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号万象巴黎,C2幢1层×号房屋);3、本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额度存续期内,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各项信贷业务的本金,因上述信贷业务发生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某)。同年1月,被告酒类专卖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愿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邮政银行黄石分行依约向黄春林发放贷款2000000元,黄春林随后偿还部分贷款,邮政银行黄石分行多次催款未果,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另查明,1、截至2017年2月20日,黄春林下欠本金1805953.69元,逾期利息及罚息69154.53元;2、黄春林与程玉树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按约履行了全额放贷义务,而被告黄春林在收到贷款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黄春林偿还本金及利息、罚息、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程玉树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请求,因被告黄春林、程玉树系夫妻关系,且被告黄春林的借贷行为在婚姻存续期间,故对该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因双方合同已进行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提出处分被告黄春林、程玉树提供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因双方已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提出要求被告酒类专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请求,因被告酒类专卖公司出具担保函,承诺对被告黄春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春林、程玉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借款本金1805953.69元、逾期利息及罚息69154.53元(暂计至2017年2月20日),并支付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偿还之日止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二、被告黄春林、程玉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给付违约金100000元。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行对被告黄春林、程玉树提供的抵押物(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号万象巴黎,C2幢1层×号房屋)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黄石市酒类专卖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规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28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288元,由黄春林、程玉树、黄石市酒类专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