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73民辖终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湖南薪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易天新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薪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易天新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辖终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薪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58号湖南麓谷信息港10002-B栋1006、1007房。法定代表人:吴涛,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易天新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7号101-103(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黄绍文,董事长。上诉人湖南薪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薪火信息公司)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2民初25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湖南薪火信息公司的上诉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侵害权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该规定是在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后,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针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出台的司法解释,故应优先适用该规定,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和其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的湖南省长沙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北京易天新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天新动公司)服从一审裁定,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对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性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根据易天新动公司诉称,本案的被诉侵权行为系湖南薪火信息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所有的网站(imwall.cn)上免费提供涉案作品供用户阅读,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本案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关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易天新动公司作为主张被侵权的一方,其住所地所在的北京市西城区可以视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其有权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最后,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本案应适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的主张,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规定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并不存在冲突,只要本案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域管辖要求,相应的法院对本案即都具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湖南薪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伟审 判 员 陈勇审 判 员 王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天浩书 记 员 李晓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