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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8415-8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8421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道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道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8415-8424号原告: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6层611室。法定代表人:黄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敏,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琦,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道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901A。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道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十案受理费共收取250元,由原告广东南方数媒工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阳福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敏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