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泗阳县临河镇人民政府与宿迁汇康木业有限公司、李想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泗阳县临河镇人民政府,宿迁汇康木业有限公司,李想,李后喜,卢峰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25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泗阳县临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泗阳县临河镇临河街。法定代表人:王恒兵,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涛,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汇康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临河镇巨豪路北侧7号。法定代表人:李后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想,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回族,住泗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后喜,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回族,住泗阳县。三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金,江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笑然,江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卢峰,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敏,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泗阳县临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临河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宿迁汇康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康公司)、李想、李后喜,原审第三人卢峰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63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临河镇政府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或改判汇康公司返还临河镇政府160万元扶贫建房款。事实与理由:一、临河镇政府与汇康公司签订合资建房实为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主要约定汇康公司提供固定数量的房屋,临河镇政府支付160万元房款。二、汇康公司未履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临河镇政府委托代建的土地,部分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余部分的土地已经完成挂牌出让手续,不是实际意义上代建没有任何用地等手续的小产权房,汇康公司作为代建方理未履行办理相关手续,并将代建厂房登记在临河镇政府名下的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三、临河镇政府与汇康公司只是单纯的委托代建,没有利润分配,而且土地性质属于国有,所以合同有效,且为法院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四、依据汇康木业原股东卢峰与李想、李后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同意江苏凯瑞邦木业公司更名为江苏汇康木业有限公司。李想、李后喜应当承担汇康木业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诉请共同返还。汇康公司、李想、李后喜二审辩称,原审裁定驳回临河镇政府起诉正确。一、临河镇政府起诉依据的合同无效。江苏凯瑞邦公司主体不存在,临河镇政府作为一级政府,与不存在的公司签订协议本身不正当的,甚至非法;有可能存在不正当目的。临河镇政府将“泗阳凯瑞邦公司”与“江苏凯瑞邦公司”混同。因此合同无效。二、汇康公司未参与合同签订及履行,诉讼发生时才看到涉案合同。三、临河镇政府作为建设单位,从来没有提出过规划许可证,其不具备办证的条件,故不能分享建设工程的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法解释,不具备办理相关证书的条件,而请求分配房地产利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四、本案扶贫资金无审批手续违规,应当由国家有关机关追缴,而不是采取诉讼形式。汇康公司也没有收到所谓扶贫款。原审第三人卢峰述称,一、涉案房屋土地部分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余部分土地已经完成规划手续;并不是没有任何手续的小产权房。二、工商登记查无“江苏凯瑞邦公司”,实际为汇康公司工商登记前的名称,与汇康公司为同一家企业。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临河镇政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汇康公司、李想、李后喜共同返还临河镇政府160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临河镇政府因与汇康公司、李想、李后喜、原审第三人卢峰合资、签订合作建厂房协议后,以合作所建厂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为由诉至法院。经查,临河镇政府代建厂房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该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泗阳县临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58元,退还泗阳县临河镇人民政府。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9日,临河镇政府与江苏凯瑞邦木业有限公司签订《江苏凯瑞邦木业有限公司项目合同》,主要约定:临河镇政府投资320万元由凯瑞邦公司代建标准化厂房,产权归属镇政府,并由凯瑞邦公司租赁使用等。其后,2013年10月26日,卢峰与李想、李后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卢峰将汇康公司股权折价320万元转让给李想、李后喜。原江苏凯瑞邦木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宿迁汇康木业有限公司)与临河镇政府签订的《江苏凯瑞邦木业有限公司项目合同》中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受让人。原审审理中,临河镇政府2016年11月23日提交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兵审判员 万 焱审判员 孙 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安国玉第1页/共5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