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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姜寿强与吉林省日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寿强,吉林省日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794号原告:姜寿强,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良,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省日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缺席)。法定代表人:任洪波,经理。原告姜寿强与被告吉林省日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鑫矿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寿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佩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日鑫矿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寿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日鑫矿业给付拖欠姜寿强2012年11月、12月和2013年1月份3个月的工资6052.30元。事实与理由:姜寿强于2012年11月、12月和2013年1月份期间在日鑫矿业从事井下采掘工作,在此期间日鑫矿业共计拖欠姜寿强3个月的工资6052.30元,经多次找日鑫矿业协商工资事宜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日鑫矿业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姜寿强于2012年11月、12月和2013年1月份期间在日鑫矿业从事井下采掘工作,在此期间日鑫矿业共计拖欠姜寿强3个月的工资6052.30元。2016年11月30日,桦甸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针对姜寿强与日鑫矿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作出桦市劳人仲不字【2016】第30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桦市劳人仲不字【2016】第30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日鑫矿业工资表。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故姜寿强要求日鑫矿业给付拖欠工资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省日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姜寿强6052.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吉林省日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