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40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秦玫、何易;被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4001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对原告秦玫、何易与被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4001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赣0102民初4001号民事调解书中“本案案件受理费474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15元,原告秦玫、何易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237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误算,补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743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162.5元,原告秦玫、何易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74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秦玫、何易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237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3447.5元,退回原告秦玫、何易案件受理费10267.5元”。审 判 长 廖如荣人民陪审员 张晓茜人民陪审员 陈 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陶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