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3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殷延刚与赵鹏、姜晓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延刚,赵鹏,姜晓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207号原告:殷延刚,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庄清勇,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鹏,男,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姜晓林,女,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殷延刚与被告赵鹏、姜晓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延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93元,减半收取847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66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公进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晓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