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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3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殷延刚与赵鹏、姜晓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延刚,赵鹏,姜晓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207号原告:殷延刚,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庄清勇,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鹏,男,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姜晓林,女,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殷延刚与被告赵鹏、姜晓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延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93元,减半收取847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66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公进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晓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