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孙艳红与谢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红,谢春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4民初253号原告:孙艳红。被告:谢春明。原告孙艳红诉被告谢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某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某、罗某英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艳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春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孙艳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4日,被告谢春明向原告孙艳红借款40000元,并当场写下欠条一张,后还款期限届满,被告谢春明仍未还款,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被告谢春明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孙艳红提交的欠条系复印件,且未提交任何其他证据相印证,无法形成证据锁链,不足以证实被告谢春明向其借款的事实,故对该份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孙艳红出具欠条复印件一份,内容为“今向孙艳红借人民币40000元整(每月利息600整),2015年5月4日到期,借款人:谢春明”。后原、被告因欠款问题发生纠纷,为此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仅提供欠条复印件,未提供任何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无法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故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艳红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孙艳红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刚人民陪审员 罗连英人民陪审员 刘秋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