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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菊祥与陈启建、周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菊祥,陈启建,周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1419号原告:陈菊祥,女,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康,仁寿县文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陈启建,男,1966年9月25出生,汉族,居民,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周黎军,女,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陈菊祥与被告陈启建、周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陈菊祥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菊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菊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陈菊祥负担。审判员  廖藜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 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