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民初4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朱其根与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其根,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4200号原告朱其根。被告林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其根与被告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其根在接到本院预交公告费用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公告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其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计813元,由原告朱其根负担。审 判 员 柯旭华人民陪审员 曹云花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