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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4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朱其根与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其根,林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4200号原告朱其根。被告林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其根与被告林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其根在接到本院预交公告费用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公告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其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26元,减半收取计813元,由原告朱其根负担。审 判 员  柯旭华人民陪审员  曹云花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