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麻城市第二中学与刘全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城市第二中学,刘全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817号原告:麻城市第二中学,住所地麻城市宋埠镇下河街。法定代表人:周斌,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耀,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文,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全福,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波,麻城市宋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辉,麻城市宋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的原告麻城市第二中学与被告刘全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涛审 判 员 谭燕玲审 判 员 雷锦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鲍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