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余姚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万力有色金属材料城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姚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万力有色金属材料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特6号申请人:余姚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文山商厦*****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587452689Q。法定代表人:诸国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晶,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余姚万力有色金属材料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有色金属材料城20幢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562705378。法定代表人:陆新军,职务不详。申请人余姚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余姚万力有色金属材料城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余姚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对被申请人余姚万力有色金属材料城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余姚市城区余姚有色金属材料城19幢107、207、307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余国用(2015)第05814号]进行拍卖、变卖以优先偿还申请人的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从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从2016年7月1日起至抵押物变价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律师费损失2500元。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借款人吕华波、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1日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为吕华波在申请人处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0日期间内借款2200000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利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抵押财产的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以借款借据约定为准。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1日向吕华波发放由被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本金1500000元,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2‰,借款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现借款人吕华波未归还借款及利息。被申请人余姚万力有色金属材料城有限公司未作辩称。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述的事实真实、合法,其请求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余姚万力有色金属材料城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余姚市城区余姚有色金属材料城19幢107、207、307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余国用(2015)第05814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余姚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1500000元、相应的利息(从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从2016年7月1日起至抵押物变价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及律师代理费25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9162元,由被申请人余姚万力有色金属材料城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员 杜珊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范 勤?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