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56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宜华纺织品有限公司、宁波玛仕时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宜华纺织品有限公司,宁波玛仕时装有限公司,吴军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56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宜华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9539469-3),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雅源南路501号。法定代表人:俞健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能军,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玛仕时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5452735-7),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王家桥村。法定代表人:董利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军国,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宁波博思服饰有限公司厂长,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宁波宜华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宁波玛仕时装有限公司、吴军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玛仕时装有限公司、吴军国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宜华纺织品有限公司执行款688840.07元。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宁波玛仕时装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有效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陈 煜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袁世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