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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辖终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佛山市盈通黑金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瑞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盈通黑金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瑞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辖终2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盈通黑金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七滘集约工业区百安路3号之三。法定代表人:麦鹤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瑞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国际汽摩配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瑞林。上诉人佛山市盈通黑金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1民初63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就与浙江瑞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已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被上诉人隐瞒了前述诉讼事实,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系重复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关于或因本合同引起之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任一方应将争议提交甲方(即被上诉人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所在地为浙江省瑞安市,故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陈莉萍审 判 员 钱晓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洋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