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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东彬与赵红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彬,赵红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1087号原告:王东彬,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赵红强,男,住汝南县。本院受理原告王东彬与被告赵红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原告王东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东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保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