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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执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荣美、洪振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美,洪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1987号申请执行人王荣美,男,196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洪振明,男,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荣美与被执行人洪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伟雄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代理审判员  黄俊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道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