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1789甘勋与林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勋,林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1789号原告甘勋,男,1989年10月18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林烨,男,1994年7月8日生,汉族,福建省福鼎市人,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甘勋诉被告林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甘勋于2017年4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甘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甘勋明确表明不愿预缴,本院亦不再收取。代理审判员 桑林龙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季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