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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1789甘勋与林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勋,林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1789号原告甘勋,男,1989年10月18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被告林烨,男,1994年7月8日生,汉族,福建省福鼎市人,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甘勋诉被告林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甘勋于2017年4月2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甘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甘勋明确表明不愿预缴,本院亦不再收取。代理审判员  桑林龙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季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