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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与张国艳、梁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张国艳,梁鹏飞,毕节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219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文,行长。委托代理人:周碧线,女,生于1966年4月30日,住贵州省毕节市,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国艳,女,汉族,生于1963年9月10日,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梁鹏飞,男,汉族,生于1956年11月12日,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毕节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七星关区百里杜鹃路观邸(御景华庭)二楼。法定代表人:路恒。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与被告张国艳、梁鹏飞、毕节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