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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与被告满益华、高兴泉、唐晓红、朱发珍、伍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满益华,高兴泉,唐晓红,朱发珍,伍美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21民初261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东路100号。负责人:唐朝霞,行长。被告:满益华,女,1978年12月11日出生,土家族。被告:高兴泉,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土家族。被告:唐晓红,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土家族。被告:朱发珍,女,1984年11月18日出生,土家族。被告:伍美林,女,1980年1月15日出生,土家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与被告满益华、高兴泉、唐晓红、朱发珍、伍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5.0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2.5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袁谋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