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破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广东省肇庆市化工原料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省肇庆市化工原料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破申3号申请人:广东省肇庆市化工原料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法定代表人:董东海。2017年1月13日,广东省肇庆市化工原料公司以其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审理查明,申请人广东省肇庆市化工原料公司是肇庆市人民政府出资组建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在1982年6月9日成立,取得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200000050166号,注册资金147万元。2016年11月5日,肇庆祥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祥会所专〔2016〕078号《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16年7月31日,广东省肇庆市化工原料公司的资产总额128812.83元,负债总额1726908.54元,净资产-1598095.71元。另查明,广东省肇庆市化工原料公司与其所有职工已经解除劳动合同。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债务人广东省肇庆市化工原料公司经肇庆祥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肇庆祥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祥会所专〔2016〕078号《审计报告》显示,截止2016年7月31日,广东省肇庆市化工原料公司的资产总额128812.83元,负债总额1726908.54元,净资产-1598095.71元,已严重资不抵债。同时,广东省肇庆市化工原料公司已停止经营多年,与其全部职工已解除劳动合同,无法继续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和第七条第一款“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规定,可认定广东省肇庆市化工原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其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广东省肇庆市化工原料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何 桑审判员 李升文审判员 唐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伟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