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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3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柴金艳与张全胜、左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金艳,张全胜,左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162号原告:柴金艳,女,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张全胜,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左春霞,女,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柴金艳与被告张全胜、左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柴金艳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金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霄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