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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4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李强与张礼平,曹光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张礼平,曹光平,重庆坤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4072号原告:李强,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华,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礼平,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蹇嘉陵,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光平,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蹇嘉陵,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重庆坤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二路43号春风·城市心筑7幢2-商铺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3523978G。法定代表人:曹光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蹇嘉陵,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林,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与被告张礼平、曹光平、第三人重庆坤美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80元,减半后收取69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1990元,由原告李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