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执3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高**与高**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3337号申请执行人高**。被执行人高**。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04民初64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将黑E0Q2**开瑞汽车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04民初644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 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景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