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民初30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锋与博雅纵横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锋,博雅纵横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30273号原告:王锋,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岭,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雅纵横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6号铸诚大厦B座301室。法定代表人:缪南,职务不详。原告王锋与被告博雅纵横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纵横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博雅纵横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博雅纵横公司支付:1、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基本工资110000元;2、业务提成4076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1日,我与博雅纵横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我每月基本工资10000元,每月5日发放工资。自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博雅纵横公司一直未发放我的基本工资,每个月推脱下个月发放至今未发放。2014年4月2日,博雅纵横公司签发业务提成发放申请,博雅纵横公司也未发放提成。2015年5月起,博雅纵横公司在没有征得我同意,也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单方面通知我停发基本工资。由于劳动合同中第三十四条约定了在职期间竞业禁止的规定,导致我一直待业。2015年5月后我多次以短信和电话方式向博雅纵横公司主张权利,但博雅纵横公司均推脱过段时间给,2015年12月起,博雅纵横公司不接电话不回短信。我于2016年3月23日提起仲裁。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我在博雅纵横公司处工作,从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1月期间统一打卡考勤。2014年12月开始,博雅纵横公司办公地址搬迁,并通知我不用打卡坐班。博雅纵横公司未答辩。本院受理本案后向博雅纵横公司的注册地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上述邮件投递结果为退回。后本院前往博雅纵横公司的注册地所在大厦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该办公场所已由其他公司使用。后本院依法在《人民法院报》向博雅纵横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博雅纵横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应诉及答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经审理查明,王锋主张其于2013年7月1日入职博雅纵横公司,担任运营总监,双方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月基本工资为1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至2014年5月31日,其在公司打卡考勤至2014年11月,自2014年12月起在家办公,其只需要向缪南汇报工作结果和进展。其正常工作至2015年4月30日,博雅纵横公司未向其支付提成40760元。自2015年5月,缪南通知双方由劳动关系改为合作关系,博雅纵横公司无需支付其工资。为证明其主张,王锋提交了以下证据:1、劳动合同。显示甲方为博雅纵横公司,乙方为王锋。该合同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其中自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试用期;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运营中心部门,从事运营总监工作;甲方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5日为发薪日,发放上月全月工资。乙方月工资为试用期8000元,转正后工资10000元,月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及各项补助等。2、业务提成发放申请表。显示王锋在2014年4月2日申请发放业务提成,王锋的销售额316000元,提成总计40760元,落款处有博雅纵横公司法定代表人缪南签字及“博雅纵横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印章。3、微信截屏复印件。显示王锋与微信号为×××、名称为缪南的人在2015年3月23日及2015年8月27日、2015年9月10日的沟通记录。2015年8月27日,缪南:“开始招商吧。30%返”及发送了一个“环球比基尼小姐国际总决赛组委会”的链接。王锋回复“收到”;2015年9月10日,王锋向缪南发送“节日快乐”,缪南向王锋发送了一个表情。4、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显示2013年7月2日至2016年9月2日王锋的银行账户明细。5、王锋与缪南录音及文字整理资料。显示如下对话,王锋:……我从15年的4月咱们不做论坛项目以后我在外面自己找项目做,我就天天想着我基本工资也有11个月呢,从14年发到5月一直到15年4月十几万给我的话也能解决我的问题。缪南:高峰把财务系统都弄没有了,我找人都找不着。王锋:这个都有数,打卡一直到14年11月咱们搬到韦伯豪时代,后来在家办公……针对王锋提举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因博雅纵横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举书面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因王锋未提交微信的原件,本院无法与原件予以核对,本院对微信截屏的复印件不予确认。对于王锋提交的其他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王锋以要求博雅纵横公司支付工资及提成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1、博雅纵横公司支付王锋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基本生活费12124元;2、博雅纵横公司支付王锋2014年1月至2014年3月品牌女性项目提成40760元;3、驳回王锋的其他仲裁请求。王锋不服上述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博雅纵横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情况负有举证的义务。现博雅纵横公司未到庭对王锋的工资标准、支付情况进行说明和举证,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本院采信王锋所持的其基本工资为10000元、工资支付至2014年5月31日的主张。关于王锋主张的提成一节,因王锋提交的业务提成发放申请表中显示王锋的申请提成总计40760元,且博雅纵横公司盖章予以确认,故博雅纵横公司应支付王锋提成40760元。关于王锋的工资一节,王锋主张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1月期间统一在博雅纵横公司打卡考勤坐班,自2014年12月开始在家办公。博雅纵横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对劳动者的出勤情况负有举证义务,现博雅纵横公司未到庭对王锋的出勤情况进行说明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王锋在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1月期间正常出勤坐班,故博雅纵横公司应支付上述期间的基本工资60000元。自2014年12月起,王锋自认其在家办公,其应就其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间的出勤情况及提供劳动情况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但王锋未就上述情况予以举证,故其要求博雅纵横公司支付其2014年12月至2014年4月期间的工资,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此期间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博雅纵横公司应支付王锋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5572元。博雅纵横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公告规定的日期到庭应诉,亦未委托代理人及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应诉及答辩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裁判。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博雅纵横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王锋支付二O一四年六月一日至二O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期间的基本工资六万元;二、博雅纵横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王锋支付二O一四年十二月一日至二O一五年四月三十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五千五百七十二元;三、博雅纵横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王锋支付提成四万零七百六十元;四、驳回王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博雅纵横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博雅纵横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晓审判员 杨文君审判员 张慧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雪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