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钱芷萍与霍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芷萍,霍利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792号原告;钱芷萍,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霍利兵,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家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芷萍与被告霍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原告已就本案起诉的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并已对被告霍利兵刑事拘留。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钱芷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 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顾美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