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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2017民初232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2321号原告:叶某,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陈某,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叶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叶某于2017年4月25日以原告不知被告的下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黄万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丽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