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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3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某某、靖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某某,靖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3民初610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馆陶县政府街7号。代表人:孙立勇,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杲金成,该联社职工。被告:赵某某,男,193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馆陶县人,住本村。被告:靖某某,女,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馆陶县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某某、靖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庆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兵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