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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2094魏红与高峰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红,高峰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2094号原告魏红,女,1968年7月7日生,汉族,住睢宁县。委托代理人丁浩,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燕燕,江苏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峰,男,196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睢宁县。原告魏红与被告高峰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魏红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允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红负担。审判员  金传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鲍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