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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赖立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立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807号被执行人:赖立书,男,197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赖立书罚金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3)张刑初字第072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赖立书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被执行人赖立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赖立书服刑完毕后,已经离开本院辖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赖立书名下的房屋、土地、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赖立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罚金一万五千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赖立书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赖立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苏0582刑初0723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家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