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辖终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辖终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美沙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楼仲世,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金家营村南。负责人:董金玉,经理。上诉人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新天地防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5民初77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东阳市,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位于河南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李中孝审判员 周予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