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1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1-11
案件名称
原告北美粉体建材(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美粉体建材(南京)有限公司,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945号原告:北美粉体建材(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凤汇大道32号。委托代理人吴某。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西省太原市旱西关街26号旱西关街38#商住楼4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美粉体建材(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美粉体建材(南京)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北美粉体建材(南京)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宦雅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