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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何芳斌与方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8执158号原告何芳斌与被告方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沪0118民初110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原告何芳斌与被告方华自愿离婚;二、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复兴路88弄四支弄159号房屋归被告方华所有,上述房屋剩余的贷款本息均由被告方华负责清偿;三、现在被告方华处登记在被告方华名下的车牌号为沪DTXX**沃尔沃牌小型轿车一辆归被告方华所有;四、被告方华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何芳斌财产折价款人民币142万元;五、原告何芳斌于被告方华付清上述财产折价款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被告方华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方华承担;六、离婚后,原告何芳斌住房自行解决;七、案件受理费18,050元,减半收取计9,025元,由被告方华负担,此款被告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届期,原告何芳斌未履行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支付义务,权利人方华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何芳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2月8日前按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因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复兴路88弄四支弄159号房屋有抵押权尚未解除,故无法进行过户。本院将此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庆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班凤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