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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耀明与邱加文、杨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耀明,邱加文,杨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191号原告:陈耀明,男,194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邱加文,男,成年,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杨坚,男,成年,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耀明诉被告邱加文、杨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耀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耀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耀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原告陈耀明负担。审 判 长  黄 敏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人民陪审员  刘 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慧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