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宋尚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尚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2刑初167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尚尚,男,199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住。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1月1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尚尚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震、王利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尚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宋尚尚窜至西华县迟营乡龙坡村宋某1家中,趁其家中无人之际,进入宋某1家中,将宋某1家东屋内的2000元现金盗走。2、2016年12月份一天,被告人宋尚尚窜至西华县迟营乡龙坡村宋某1家中,趁其家中无人之际,将宋某1家中的6300元现金盗走。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宋尚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宋尚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宋尚尚窜至西华县迟营乡龙坡村宋某1家中,趁其家中无人之际,进入宋某1家中,将宋某1家东屋内的2000元现金盗走。2、2016年12月份一天,被告人宋尚尚窜至西华县迟营乡龙坡村宋某1家中,趁其家中无人之际,将宋某1家中的6300元现金盗走。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宋尚尚已将赃款8300元全部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尚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宋某1、宋某2、宋某3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发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证明、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尚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尚尚认罪、悔罪,案发后已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尚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俊武审判员 李相君审判员 高雷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容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