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与熊凯、王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熊凯,王晶,熊少华,张爱梅,湖北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77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二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880320580E。法定代表人:洪俊,行长。被告:熊凯,男,汉族,1987年2月18日出生,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人,住黄州区。被告:王晶,女,汉族,1988年12月19日出生,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住址同上。被告:熊少华,男,汉族,1962年2月28出生,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住址同上。被告:张爱梅,女,汉族,1964年6月14出生,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住址同上。被告:湖北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一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070927113。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诉被告熊凯、王晶、熊少华、张爱梅、湖北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无法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无法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68元,退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小军代理审判员 董俊华人民陪审员 熊春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中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