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9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郭乃星与陈武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乃星,陈武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185号申请执行人郭乃星,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武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郭乃星与陈武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武功下落不明,扣划其银行仅有存款1033元后,未再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关晓梅审判员 姜学明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