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02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杨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02民初788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78年8月2日,回族,宁夏中卫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79年7月15日,回族,宁夏中卫市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审判员 吴晓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