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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02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杨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02民初788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78年8月2日,回族,宁夏中卫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79年7月15日,回族,宁夏中卫市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审判员  吴晓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