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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余庆伟与被申请人李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庆伟,李文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财保12号申请人余庆伟。委托代理人:XX,四川晰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旷有源,四川晰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文全。申请人余庆伟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文全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房屋进行保全,保全金额60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庆伟为其合法权益免受损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限额60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李文全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房屋。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余庆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伏治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凤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