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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武振迎诉呼和浩特市圣凯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振迎,呼和浩特市圣凯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02民初233号原告:武振迎,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秋京,内蒙古京仲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和浩特市圣凯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杨恒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武振迎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圣凯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圣凯建材市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振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秋京、被告圣凯建材市场法定代表人杨恒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振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电动吊篮38台,折合人民币76000元;2.判令补偿原告出租经营预期收入损失2万元;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9月19日签订了一份“建材场地摊位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自2016年8月5日—2017年8月5日(壹年)租赁被告“圣凯建材市场”摊位200平方米经营建筑机械出租。租赁费每年4000元,原告租赁费已交付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了租赁费收据。该合同还约定被告(出租方)对市场摊位负有日常管理的责任,负责摊位的安全防范工作,防止承租方货物丢失和被盗抢,为此被告(出租方)专门雇佣了保安人员负责市场的安全保卫工作。2016年10月17日夜间建材市场内发生了原告货物丢失案,原告摊位上的电动吊篮提升机丢失了38台(每台价值人民币2000元),折合人民币76000元,至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使原告建筑机械无法正常出租,生产经营几乎停滞,正常经营收入极近怠尽。这次货物的丢失,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被告市场管理混乱,无章可循,保安人员不负责任所造成的恶果。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认真按照合同的约定作好建材市场的安全保卫和日常管理工作,同时对原告丢失的货物照价赔偿,并对原告因货物丢失所造成的出租经营收入予以补偿。被告圣凯建材市场辩称:被告于2016.10.7以书面的形式下达通知让原告搬离市场,如果不搬造成损失被告不承担责任,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摊位收取租金4000元,是场地占用费,并不对摊位上的货物进行保管,原告数量的多少,原告丢失多少货物跟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在搬离场地后被告把剩余的场地费用给原告退清了。当事人围绕诉请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016年9月19日,原、被告签订《建材场地摊位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建材场地200平方米,租赁期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租金4000元。并约定由被告对场地进行物业管理,负责市场区内的安全防范和保全、维护等工作。原告自身的人员管理、货物管理、车辆管理、经营操作及其他保全、维护等安全保卫工作均由原告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后因拆迁,双方协商解除合同,2016年10月1日,被告电话通知原告2016年10月15日退出市场。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退出市场,被告向原告退还剩余租赁期的租金3114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建材场地摊位租赁合同》,原告租赁使用被告的场地并向被告交纳租金。双方明确约定被告负责市场内公共区域的物业管理及维护,原告的货物,由原告负责管理。由此可知,被告收取的是场地的租赁费,对原告的货物被告没有保管义务。原告主张2016年10月17日丢失电动吊篮提升机38台,被告不认可原告丢失货物的数量和价值,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在租户撤离市场时,对市场的管理存在瑕疵,本院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元。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呼和浩特市圣凯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武振迎损失500元;二、驳回原告武振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原告负担2190元,被告负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飞宇人民陪审员  杨广学人民陪审员  罗英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芙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