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3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长沙凯力化轻有限公司与孙喜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凯力化轻有限公司,孙喜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800号原告:长沙凯力化轻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西湖路45号。法定代表人:文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光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喜凤,女,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原告长沙凯力化轻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喜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现原告长沙凯力化轻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孙喜凤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凯力化轻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凯力化轻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喜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凯力化轻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董娟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湛骁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