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等会与镇原县孟坝镇王地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陈聚科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等会,镇原县孟坝镇王地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陈聚科,陈聚福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140号原告:张等会,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被告:镇原县孟坝镇王地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贾林祥,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陈聚科,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被告:陈聚福,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原告张等会与被告镇原县孟坝镇王地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陈聚科、陈聚福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张等会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等会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等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475元,减半收取计1237.5元,由张等会负担。审 判 长 贾克霖审 判 员 杨延承人民陪审员 谭丰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