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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等会与镇原县孟坝镇王地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陈聚科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等会,镇原县孟坝镇王地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陈聚科,陈聚福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7民初140号原告:张等会,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被告:镇原县孟坝镇王地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贾林祥,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陈聚科,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被告:陈聚福,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住镇原县。原告张等会与被告镇原县孟坝镇王地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陈聚科、陈聚福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张等会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等会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等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475元,减半收取计1237.5元,由张等会负担。审 判 长  贾克霖审 判 员  杨延承人民陪审员  谭丰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