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2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联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汪远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联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汪远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2660号原告:南京联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59号。负责人��刘在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康,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51043291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银保大厦。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涛,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342101197708101856。被告:汪远文,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光宇,男,1991年8月23日,汉族。原告南京联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博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合肥分公司)、被告汪远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康、被告人保合肥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涛、被告汪远文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光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联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汽车修理费用14000元;2、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查明事实:2015年11月12日16时00分,汪远文驾驶车牌号为皖M×××××号的小型客车在本市拉萨路五台山保龄球馆停车场内倒车过程中,碰撞刘志强停靠在停车位内的车牌号为苏A×××××的梅赛德斯奔驰WDDUG6FB小型轿车,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认定,汪远文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刘志强无责任。刘志强驾驶车辆为原告联博公司所有。皖M×××××号机动车为被告汪远文所有,该车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险、限额30万元商业性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015年11月22日原告联博公司送损坏苏A×××××号机动车辆修理,自付修理费140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的纠纷。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汪远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当事人不持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维修费损失14000元的证据,被告保险公司虽有异议,但未提交反驳证据,故对于原告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汪远文已为肇事车辆皖M×××××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性三责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分别在交强险、商业性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联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4000元。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汪远文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汪远文将此款直接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何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张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