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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1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纳与史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纳,史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1813号原告:李纳,女。被告:史树峰,男。原告李纳与被告史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李纳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纳以被告暂无法送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纳撤诉。审判员  韩立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立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