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2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何涛与邓泽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涛,邓泽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145号原告:何涛,男,生于1992年11月12日,汉族。被告:邓泽雄,男,生于1970年1月24日,汉族。原告何涛与被告邓泽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涛撤诉。案件受理费811元,减半收取405.5元,由原告何涛承担。审判员  夏建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晓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