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朋林与孙凭艳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朋林,孙凭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471号申请执行人张朋林,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孙凭艳,女,194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张朋林申请执行孙凭艳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此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1民初9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