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8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乔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08刑初3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军,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2016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乔军驾驶皖B×××××小型轿车,沿芜湖市三山区S321线由西向东行驶,途经峨桥路路口时,被害人孙某1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车上乘坐许某)由北向南横过路口。被告人乔军超速且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驾驶的车辆左前部撞到被害人孙某1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使孙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乘坐人许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乔军先后拨打了110和120,在原地等候处理。经鉴定,许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山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乔军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军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自首,建议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内予以判处。被告人乔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乔军驾驶皖B×××××小型轿车,沿芜湖市三山区S321线由西向东行驶,途经峨桥路路口时,被害人孙某1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车上乘坐许某)由北向南横过路口。被告人乔军超速且违反交通信号通行,在路口西南侧路面,皖B×××××小型轿车左前部与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右侧前部接触,造成孙某1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许某受伤(经鉴定,许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芜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山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乔军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1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乔军先后拨打了110和120电话,并在原地等候处理。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乔军与被害人孙某1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乔军在法定赔偿外补偿被害人孙某1家属人民币45000元,被害人家属对其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乔军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证人孙某2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芜湖市中医医院死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安徽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视听资料,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乔军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乔军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乔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乔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薛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雯雯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