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5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吴江中道油料有限公司、苏州国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吴江中道油料有限公司,苏州国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炜华集团有限公司,徐卫华,张蕊芳,苏州米珂纺织有限公司,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吴根良,杨学明,苏州凯杰纺织有限公司,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唐氏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557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鲈乡北路2号。负责人钱剑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礼君,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成楠,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江中道油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开阳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杨学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苏州国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西白洋5幢118-120室。法定代表人徐卫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炜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法定代表人徐卫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卫华,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张蕊芳,女,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苏州米珂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振兴街。法定代表人吴菊良,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社区振兴街。被执行人吴根良,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杨学明,女,1971年12月5日出生,42岁,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苏州凯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铜罗社区。法定代表人吴志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前窑村。法定代表人林月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燕明,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江唐氏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铜罗镇纺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唐明其,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震桃路38号。法定代表人常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被告吴江中道油料有限公司、苏州国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炜华集团有限公司、徐卫华、张蕊芳、苏州米珂纺织有限公司、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吴根良、杨学明、苏州凯杰纺织有限公司、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唐氏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商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中道油料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4年8月8日利息、罚息、复利为261264.41元。自2014年8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借款本金为500万元的这一笔按照年利率10.584%计算,借款本金为200万元的这一笔按照年利率9.8784%计算,对未付的罚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收复利),以上合计扣除100万元后的款项后,由被告吴江中道油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吴江中道油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144519元;三、被告苏州国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炜华集团有限公司、徐卫华、张蕊芳、苏州米珂纺织有限公司、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吴根良、杨学明对被告吴江中道油料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以及诉讼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中道油料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苏州凯杰纺织有限公司、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唐氏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在本金余额最高200万元以及对应的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对于被告吴江中道油料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以及诉讼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6581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70819元,由被告吴江中道油料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吴江中道油料有限公司、苏州国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炜华集团有限公司、徐卫华、张蕊芳、苏州米珂纺织有限公司、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吴根良、杨学明、苏州凯杰纺织有限公司、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唐氏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01477元,本案申请执行费67407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江中道油料有限公司、苏州国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炜华集团有限公司、徐卫华、张蕊芳、苏州米珂纺织有限公司、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吴根良、杨学明、苏州凯杰纺织有限公司、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唐氏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得知:本院已于2016年12月23日裁定受理另案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炜华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案号:(2016)苏0509破8号]。被执行人徐卫华、张蕊芳目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徐卫华名下有车牌号分别为苏E×××××、苏E×××××、苏E×××××、苏E×××××、苏E×××××、苏E×××××汽车各一辆,上述车辆目前均下落不明,本院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张蕊芳名下有位于盛泽镇盛南公路18号金盛花园64幢102-302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2027173)和位于盛泽镇花园街秀才浜1××号的房产(所有权证号:02026993)共两处,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对上述两处房地产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已续封至2019年1月20日止)。被执行人杨学明名下有车牌号苏E×××××、苏E×××××小型汽车各一辆,本院另案对上述车辆进行了产权查封,但上述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本院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吴根良投资所有的吴江市金星冶炼厂名下的房地产、机器设备及吴根良名下房地产已由本院处置完毕,本案共分得款项448171元。被执行人苏州凯杰纺织有限公司、吴江佳洁喷织有限公司、吴江唐氏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在本院的执行案件较多,本院已另案对其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评估、拍卖,现已处理完毕,本案未分得执行款项。被执行人苏州赤尔玛诗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歇业,其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前窑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吴江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13)第1090294号】,2014年1月8日本院对该房产进行了首轮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上述房地产抵押给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抵押金额为2300万元,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赤尔玛诗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与本院协商,要求将处置权交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本院予以认可,目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评估,因该房产证办证过程中存在虚假材料而被注销,目前尚在协调处理当中,短期内无法变现。另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江中道油料有限公司、苏州国豪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苏州米珂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房管所查询回单、车管所查询回单、银行查询回单、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申请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春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