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范文超与约翰牛(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戴松平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文超,戴松平,季建国,约翰牛(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2408号申请执行人范文超,男,汉族,1979年9月13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被执行人戴松平,女,汉族,1970年6月11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季建国,男,汉族,1963年9月24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约翰牛(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执行人范文超与被执行人戴松平、季建国、约翰牛(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4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戴松平、季建国、约翰牛(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人民币108,330.60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1,524.9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戴松平、季建国、约翰牛(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9,855.5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